服务项目合同即将到期,可以直接续签合同吗?续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本期动漫视频来进行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首先要看在采购文件中如何约定,如果采购文件明确了,在保障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且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如果采购文件未明确可以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那么,合同到期后采购人不可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但是,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进行“添购”,这里需要注意,“添购”的金额有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这里有一个知识点需要注意,添购必须以原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已经完成为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未履行完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追加”与“添购”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两者共同点是,均可适用于服务项目;金额均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两者不同点是,追加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变更情形,而添购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追加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进行采购,签订的是补充协议,而添购发生在原合同履行完成之后,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进行采购,签订的合同是一个新合同;追加要求必须是相同的服务,而添购只要符合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即可;追加的程序在法律法规中并未作要求,而添购则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程序。